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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給嬌妻帶回越南做生意 去團聚被嫌棄、返台終死心
2021-07-11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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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張姓男子把退休金交給越南籍妻子帶回越南做生意,事後前往越南與妻子團聚,卻遭嫌棄,獨自落寞返台。張男要求妻子來台被拒,訴請離婚。基隆地院審結,認定兩人無復合可能,且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存在,非由張男單方負責,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張男起訴主張,2004年6月7日和妻子結婚,同月24日到戶政單位登記,已結婚10多年。妻子多年前最後一次來台辦理居留證,表示想回越南開店做生意,他把退休金交給妻子帶回越南,妻子就不再回台。
 
張男說,他曾去越南跟妻子共同生活,卻遭對方嫌棄,妻子的家人也對他視而不見,他過不下去,不得已自己回台。後來又打電話給妻子,請她來台與他共同生活,遭她堅定拒絕,認為兩造婚姻名存實亡,難以繼續維持,請求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受理告訴後,經合法通知,張妻未在言詞辯論庭期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院依張男提出的戶籍謄本、移民署提供張妻入出境資訊及張母證稱,媳婦自己回去越南後,開口要錢,兒子就借錢給她。兒子退休後,媳婦把兒子的錢帶去越南做生意,兒子一起過去,但女方家人都不理他,還對他兇。兒子待不下去,請媳婦一起回台灣,但她不要,兒子沒辦法,只能自己回來等話,堪信張男主張為真實。
 
法官指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若無法相互尊重,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相處,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可能,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存在。張妻2014年7月10日即離台,夫妻分居7年。張男以兩造婚姻已構成難以維持重大事由,且事由非由他單方負責,據以訴請裁判離婚,於法有據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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