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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只救經濟 不顧人命
2021-04-19 聯合報 / 張姮燕/國際勞工暨雇主和諧促進協會顧問、大學教授(高雄市)
家庭看護工(外籍看護)可轉工廠之政策自二○○八年實施至今,但在新冠疫情前,靠的是市場機制及仲介公司商業模式,幾乎沒有轉換行業之情事。但一場疫情,就業服務法的漏洞,讓重症家庭成為移工前往工廠的跳板。
根據勞動部資料,家庭看護工轉為製造業工作,二○一八年有九十一名,二○一九年六十六名,二○二○年二八七名,其中以菲律賓的二○四名為大宗,印尼以一七一人居次。
今年家庭看護工轉到工廠的移工,更是跳躍式成長。勞動部統計顯示,一月全台轉換工作類別的移工有二四六人,幾乎等同於過去一年所有人數加總,也在一個月內造成二四六個家庭,頓時因失去照護人力,成為失能家庭。其中半數以上為菲律賓籍移工,計有一四四名,印尼籍移工以六十九名居次。這些看護工又多數轉換到桃園市(八十五)的工廠。
根據規定,家庭看護工須在勞雇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轉換工作,也就是原雇主、新雇主、移工三方「合意」。但要轉換不同業別到工廠工作,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辦理轉換登記,以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為限」。但是符合下列三點,可允許轉換。第一、由持有效招募許可函或符合聘僱外國人資格之雇主申請接續聘僱;第二、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第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等三類情事。
工廠引進移工為經濟發展與企業經營考量,乃為壓低公司營運之人力成本。但看護工引進原因乃補充台灣不足的長照人力,聘僱許可函允許其照顧身心障礙、重症或失能之受照護者,此為性命攸關的事,牽涉到受照護者的「生存權」。勞動部必須嚴格限制移工轉換工種的原因,應重新檢視就業服務法或制定新規範,不應只救經濟,不顧人命。
入境來台工作類別要區分清楚,並限定不得跨類別轉換工作。若要轉換不同類別工作,移工得先行出境,重新申請欲轉換之工種後,再來台。根據就服法允許可轉換之三種要件之第一項,觀察到移工為轉換成廠工,常以怠工、裝病、揚言自殺、傷害受照護者等亂象,逼迫原雇主簽三方合意轉出。建議應規定看護工若以裝病、揚言自殺等不實理由達到轉換目的,應進行精神鑑定,並視移工精神狀況及是否具詐欺行為,取消工作資格、廢聘,才能遏止亂象。
轉換要件第三項則將勞動部的權力過度擴張,應加以限制。因新冠疫情導致的缺工狀況,已使移工薪資水漲船高,因此也可重新引進較高薪資水平的泰國移工,或更積極開發勞動力引進國。畢竟去年一月轉換工作類別僅有七人,今年一月竟增長卅五倍,達二四六人,可預見其他月份也將有較往年幾十倍的轉換人次。新冠病毒不至於導致外國人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暴力毆打或被人口販運,勞動部卻在一個月內核准轉換工作類別的移工人數幾近過去一年之總和,勞動部應檢視是否有疏失之處,並修改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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