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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酒駕被廢止聘僱許可 提告討工作獲勝訴
2018-12-14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即時報導
彰化一名越南籍阮姓外籍移工,去年10月間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抓,遭判決有罪。勞動部認為其違反法令情節重大,依就業服務法廢止聘僱許可,遣送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他不服提告主張自己不諳法令,被酒測前未肇事,裁量不符比例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未區分情節輕微,就以經刑事判決有罪即廢止許可,悖離必要性、適當性及衡平性,屬裁量違法,判阮勝訴,可上訴。
阮姓男子去年10月間,喝了兩瓶共六百CC的啤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因搖晃不穩被警攔查,測出酒精濃度達0.65毫克送辦。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2月徒刑、緩刑兩年。事後,他也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他的許可期間還有兩年,就要被遣送出國,提告救濟。主張自己不諳法令,誤認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不受刑法制裁,且當天是為閃避停放路邊的車輛,因車速緩慢而出現不穩,沒實際侵害別人。
勞動部辯稱,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6款,規定外國人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的立法目的,旨在避免外國人在台從事工作期間有不當或不法行為,致他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受有損害並影響社會安定。機關以外國人經檢察官偵結起訴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為據,實已兼顧外國人工作權益及維護國內社會安定。
合議庭指出,法條中的「情節重大」一詞,屬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即是否情節重大,應就具體案件,斟酌行為人違失行為動機、目的、手段以及對公眾所生的損害或影響是否重大等認定。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例如是否情節重大)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行政法院可予以撤銷。
合議庭質疑,是否所有經刑事判決有罪者,都符合「情節重大」?不無斟酌餘地。就如同國軍飲酒駕車的處分規定(行政規則)不分任何情節輕重,僅以酒醉達一定程度一律記兩大過,未就其他情事作不同程度懲罰,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外國人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行為經判決有罪時,是否情節重大?尚應區分「有無肇事、有無致他人損害、影響安全是否重大及犯後態度(是否逃逸,有無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是否推諉卸責不知悔悟)」等情節,並與「更嚴重的犯罪情節但未經刑事判決有罪者」相互比較,若不為區分,僅因「刑事判決有罪」,即認情節重大而為「廢止聘僱許可」處分,與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必要性、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相悖。
法院查出,阮騎的是慢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不須掛牌、免戴安全帽及考領駕照即可上路,與一般客車、貨車、機車等車輛,就動力、速度等對其他用路人車的危險性,顯難相比擬,對交通安全危害程度顯然甚小,且他被抓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刑事法庭也說沒必要驅逐出境。
法院認為,勞動部僅單純以經判決有罪確定,即認違反法令行為已達情節重大,未全盤考量行為情狀、法院判決理由,非裁量適法,另也沒考量比例原則、禁止重複處罰、平等原則等,因此判阮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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